一、救助对象
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对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实行救助,保障起基本生活权益。
对因偶遇被抢、失窃、务工不着、无亲友投靠而食宿等发生临时性困难的,可在弄清情况、履行必要手续的前提下给予救助。
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实施救助。
二、救助内容
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3、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三、救助原则
1、自愿受助,无偿救助。
2、坚持政府、社会、家庭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四、救助时限
24小时提供救助服务。受助人员一次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
五、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的情况
1、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2、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3、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4、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5、随身物品的情况。
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于不符合条件不予救助的情形包括:
1、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的;
2、经过甄别查明属于虚构流浪、乞讨事实,骗取救助的;
3、享受申请救助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的;
4、拒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
七、救助管理机构依法终止救助服务,并要求其离站的情形包括:
1、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
2、经查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
3、违法违纪,扰乱管理秩序,影响恶劣的;
4、骗取救助的;
5、救助服务期限届满,具有基本生活保障但拒不离站的。
八、受助人员在救助站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1、不得辱骂、殴打救助站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助人员;
2、不得破坏救助设施,不得毁坏、盗窃公私财物;
3、不得无理取闹、扰乱救助工作秩序。
对受助人员的违法行为,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受助人员违规违纪情节严重的,或者发现受助人员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九、救助站工作人员的职责
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职责的,求助人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救助站及时提供救助,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烟台救助站信息
地址:烟台市芝罘区蓁山路168号
电话:0535-6663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