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类特殊疾病病种
1.费用按住院费用规定报销,一个自然年度个人按二级医院起付标准负担一次起付金额,除国家、省有规定的外,不设支付限额。
2.使用“单行支付药品”时发生的药品费用按单行支付药品规定报销。
二、乙类特殊疾病病种
1.费用符合认定病种诊疗范围的费用据实报销,其中精神分裂症、抑郁症、慢性活动性乙、丁型肝炎抗病毒治疗、自身免疫性肝炎支付限额职工医保患者为每月400元,居民医保患者为每月200元;
2.其他病种职工医保患者支付限额为每月200元,居民医保患者支付限额为每月100元。
三、丙类特殊疾病病种
费用符合认定病种诊疗范围的费用据实报销,职工医保患者为每月100元,居民医保患者为每月30元。
四、丁类特殊疾病病种
1.丙型肝炎个人使用单行支付药品治疗的,按单行支付药品支付规定报销;使用非单行支付药品治疗的按二级医院起付标准负担一次起付金额,基本医疗保险按住院费用报销。
其中使用索磷布韦维帕他韦(含联用利巴韦林)治疗的支付期限为12周,职工医保支付限额为10000元/人,居民医保支付限额为7000元/人;
同时伴有肝硬化失代偿的支付期限为24周,职工医保支付限额为20000元/人,居民医保支付限额为14000元/人。
其中使用来迪派韦索磷布韦(含联用利巴韦林)治疗的支付期限为12周,职工医保支付限额为5000元/人,居民医保支付限额为3500元/人;
同时伴有肝硬化失代偿的支付期限为24周,职工医保支付限额为10000元/人,居民医保支付限额为7000元/人。
其中使用艾尔巴韦格拉瑞韦(含联用利巴韦林)治疗的支付期限为12周,职工医保支付限额为5000元/人,居民医保支付限额为3500元/人。
丙肝患者2020年1月1日后使用聚乙二醇干扰素联合利巴韦林治疗的,按原规定支付,直至调整治疗方案。
⒉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S湿性AMD)、糖尿病性黄斑水肿(DME)、脉络膜新生血管病(CNV)、视网膜静脉阻塞的黄斑水肿(RVO)个人按单行支付药品支付规定报销。使用阿柏西普、雷珠单抗或康柏西普治疗的,每眼累计最多支付9支,第1年度最多支付5支,阿柏西普、雷珠单抗、康柏西普的药品支数合并计算。使用地塞米松玻璃体内植入剂的,每眼累计最多支付5支,每个年度最多支付2支。
3.苯丙酮尿症、四氢生物碟呤缺乏症患儿治疗和特食费用据实报销,支付限额为0-3周岁30000元/年,4-14周岁40000元/年。
4.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按二级医院起付标准负担一次起付金额,治疗期间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按65%报销。
5.普通结核病门诊治疗除国家规定的免费治疗用药和检查外,治疗期间必需的常规检查和保护性治疗发生的费用按85%比例报销,每月支付限额为500元/人,最多支付8个月。
五、同时患有两种及以上特殊疾病的参保患者
1.其门诊特殊疾病费用分别按各自病种诊疗范围审核支付,各病种待遇合并计算,但不超过规定的限额。
2.精神分裂症、抑郁症、慢性活动性乙、丁型肝炎抗病毒治疗、自身免疫性肝炎合并其他乙、丙类特殊疾病的,每月支付限额职工医保不超过500元,居民医保不超过250元;
3.其他同时患有两种及以上乙、丙类特殊疾病的,每月支付限额职工医保不超过300元,居民医保不超过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