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1)新生儿在沪苏浙皖三省一市全域内出生,并已取得《出生医学证明》;
(2)新生儿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沪苏浙皖三省一市户籍居民;
(3)新生儿系婚内生育,且父母双方户口薄上登记的民族成份一致。
(上述条件均符合的新生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长三角区域家庭户内申报出生登记)
提供材料:
(1)新生儿父、母《居民身份证》;
(2)新生儿父、母《居民户口簿》;
(3)新生儿父(母)《结婚证》;
(4)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申请人当场签署《长三角跨省(市)新生儿入户承诺书》,需要留存邮寄信息及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