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长沙市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暂行办法》、除通过国有建设用地新建(配建)租赁住房、盘活存量住房等方式筹集外,长沙支持将符合条件的闲置厂房、办公用房、仓储用房和其他商业用房等非居住类型的现有房屋,依法改造作为租赁住房。
一、经营性用地需配建租赁住房:
① 国家级高新区、经开区范围内按不低于20%比例的项目住宅可建建筑面积配建租赁住房;
② 省级园区配建比例不低于15%;
③ 内五区范围内根据土地级别确定租赁住房配建比例,按土地从一级至六级,配建比例从1%至12%不等。
二、非住宅用房可依法改造为租赁住房:
允许产权人将符合条件的闲置厂房、办公用房、仓储用房和其他商业用房等非居住类型的现有房屋,经依法改造后,长期用于租赁居住。
申请改造项目应为依法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有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合法建筑。
三、企事业单位可盘活闲置住房出租
各类企事业单位可以将自有的存量闲置住房盘活进行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