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依据
《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应当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委会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到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登记: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公民在国(境)外死亡的,申报人需提交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加盖具备翻译资质的翻译公司公章的翻译件或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确认死亡证明;
(三)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五)死亡人员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登记,应当在居民户口簿死亡人员页加盖户口注销章,注明死亡时间、原因,并缴销其居民身份证。单独立户的死亡人员,还应当缴销其居民户口簿,并开具死亡注销户籍证明。
二、受理条件
公民死亡
三、是否收费
不收费
四、办理材料
1、社区、村(居)委会或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五、办事流程
图源于宁警通
六、办理地点
各区县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