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军人跨省结婚登记办法(青岛结婚落户政策规定)

地方特产2022-05-18 05:25:54未知

青岛市军人跨省结婚登记办法(青岛结婚落户政策规定)

  此为山东省民政厅公布的跨省结婚办理通知,青岛市可以参考此进行办理业务。

  除《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军人婚姻登记业务管辖地外:

  1、一方为军人,非军人方为山东省常住户口的,可以到非军人方常住户口所在地设区市的任一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或省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一方为军人,非军人方非山东省常住户口、但是经常居住地在山东省的,可以到非军人方在山东省内的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3、一方为军人,非军人方为山东省常住户口或原登记地在山东省的,可以到山东省内任一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补领结婚证。

  4、当事人双方均为军人的结婚登记、补领结婚证以及以军人身份补领离婚证,按照原规定办理。

本文标签: ,军人  ,山东省  ,民政部门  ,婚姻登记  ,常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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