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省卫计委有关解释,现就进一步做好为符合条件群众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提出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予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中“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是指:2015年12月31日及以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未办理二孩生育证的夫妻。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子女年龄一般应在14周岁以内,或母亲年龄在49周岁以内。
二、对2015年12月31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提出申请暂时未予办理的,应及时联系申请人按规定予以办理。
三、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提倡按政策生育。对2016年1月1日及以后生育一个子女并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待政策。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优待。
四、国家、省有关部门有具体解释的,以国家、省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