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生年月更正
出生日期原则上不得更改。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居民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或原始《出生医学证明》;
(3)原始户籍资料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改情况说明;
(4)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组织、人社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更改的;
(2)本人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更改的;
(3)已经申请更正过一次出生日期,再次申请更正的;
(4)因重户,被依法注销虚假户口后,又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
(5)正在服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6)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2、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受理后,将材料上报市局人口管理支队,市局接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