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生育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参保人员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10个月后(含补缴3个月以内且能提供有效劳动关系证明的)生育的,可享受生育待遇;补缴超过3个月的,从正常缴费之日起10个月后生育的可享受生育待遇;参保未满10个月早产且参保人妊娠日期晚于参保日期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待遇。
(二)省内生育保险实际缴费时限合并计算。
(三)参保人员妊娠期间转移医保关系,或者产假期间转移医保关系的,由住院分娩出院之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统筹地区按照本地区政策规定支付生育相关待遇。
(四)新生儿的医疗费用不列入生育医疗费用中支付。
(五)符合生育政策的育龄妇女,支付产前检查费800元/产妇;生育医疗住院费用按生育病种报销;生育并发症、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可纳入生育医疗费用按病种报销;门诊计生手术费按病种报销。生育病种限额规定另行制定。
(六)男职工的配偶合法生育但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平产1300元,剖宫产1600元。
(七)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计算范围。生育津贴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计算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