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见义勇为或英勇救险、救助等受到哈尔滨市政府(含)以上表彰奖励、被评为哈尔滨市勇敢市民(含)以上等项荣誉、被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各区政府年度内评为“十佳”先进人物的人员、以及新冠肺炎疫情援鄂医护人员,可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岳父母和直系兄弟姐妹办理落户。
申请材料:
落户申请书、勇敢市民、“十佳”先进人物等荣誉证书或评选单位证明;
新冠肺炎疫情援鄂医护人员证明、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随迁人口与申请人不在同一户籍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材料。
已购房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购房合同原件和税务部门制式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
到租赁房屋所在地派出所落户的,需提供房主同意证明书、房屋租赁手续。法定工作日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