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 享受过房改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住房、解困性住房、安居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享受房改购房补贴的。
2.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房且与父母同住,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
3.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单独住父母房,人均住房面积超过 15平方米的。
4. 已获得征收拆迁安置住房(包括在过渡期尚未入住) 的。
5. 获得拆迁货币补偿且至申请之日未满5年的。
6. 拥有私家轿车、经营性机动车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残疾人专用车、基本农用车、三轮汽车、国产摩托车除外)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限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 本市市区居民未婚单身、因丧偶或离异而单身,未满 35周岁的(1-2级重度残疾、重大疾病患者除外)。
2.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私家轿车、经营性机动车等资产转移给他人不满3年的。
3. 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中拥有私有房产,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房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至申请之日不满3年的。其中,原有房产为住房的,计算原住房面积,人均建筑面积符合申请条件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