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门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单纯享受高血压病、糖尿病门特待遇的参保人,可选定一家经卫健部门认定的承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申请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申请流程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有效期按卫健部门的规定为准。
签约医疗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负责将单纯享受高血压病、糖尿病门特待遇参保人的签约信息录入系统,并把签约信息上传至国家平台,如实记录及上传参保人每次的门特医疗费用。
二、转诊就医。
签约医疗机构应在签约前向参保人做好告知工作,因签约医疗机构缺乏诊治条件,需要将参保人转市内上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签约医疗机构应在系统办理转诊手续,并把转诊信息上传至国家平台,打印转诊回执单交参保人或代办人,参保人或代办人凭转诊回执单到转入的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转诊手续有效期由签约医疗机构根据参保人的病情需要进行确定。参保人超过转诊手续有效期未在转入医院办理转诊手续,或需再次转市内上级医疗机构诊治的,须在签约医疗机构重新申请办理转诊手续。
三、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终止:
1、参保人与其签约医疗机构终止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系统进行解约标识操作,并把解约信息上传至国家平台。
2、签约参保人中途新增除高血压病、糖尿病外的其他门特病种的,从新增病种之日起签约服务自动终止。
四、签约服务终止后的选定医疗机构确认。
参保人与其签约医疗机构的签约服务终止后,按选定门特定点医疗机构流程办理选定医疗机构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