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含Ⅱ类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符合国家、省、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的,按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一、在统筹地区内
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800元,报销比例60%,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400元,报销比例80%,一级及无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200元,报销比例90%。
二、统筹地区外
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900元,报销比例45%(临时外出(市外)急诊抢救人员和办理了转诊转院手续的人员报销比例50%),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900元,报销比例60%(临时外出(市外)急诊抢救人员和办理了转诊转院手续的人员报销比例70%),一级及无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900元,报销比例70%(临时外出(市外)急诊抢救人员和办理了转诊转院手续的人员报销比例80%)。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就医原则。参保人员在二级甲等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或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首诊医疗机构就医的,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到上级医疗机构继续治疗,不降低当次住院报销比例;参保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基层首诊的,降低当次住院报销比例10个百分点。65岁以上的老年人、0-6 岁婴幼儿、重度残疾人、急诊患者、孕产妇等特殊人群,可根据病情需要自主选择就近医疗机构就诊,不受转诊转院规定限制,就医费用按照相应等级医疗机构报销标准报销。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