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时,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契税税源明细表》部分,附件1),并根据具体情形提交下列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件;
(二)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
(三)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提交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价款支付凭证,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为财政票据,土地使用权出售、互换和房屋买卖、互换为增值税发票;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文书等。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或将资料留存备查。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契税税源明细表》原件 | 2份 | 无 | |
2 | 不动产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
3 |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享受契税优惠 | 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
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价款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为财政票据,土地使用权出售、互换和房屋买卖、互换为增值税发票原件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 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文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
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 |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
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