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户籍地不在一起的,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按下列情形办理:
(一)家庭成员户籍在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申请人可向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另行规定除外。
(二)家庭成员户籍不全在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可由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其他家庭成员必须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 1 年以上)作为申请人向户籍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所有家庭成员户籍地在同一县(市、区)但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由主要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其他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情形,需满足上述情形后再提出申请。
(三)侨民持永久居留证、港澳台人员持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超过 1 年以上(含 1 年)的家庭,可向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提示:
1.家庭成员户籍在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第一种情形,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地在某县 A 街道(城镇区域),居住地在 B 街道(城镇区域),向居住地 B 街道申请城市低保;居住地在 C 乡镇(乡村区域),向居住地 C 乡镇申请农村低保。第二种情形,家庭成员甲户籍地在某县 A 街道(城镇区域),家庭成员乙户籍地在某县 B 乡镇(乡村区域),居住在城镇区域,申请城市低保;居住在乡村区域,申请农村低保。
2.家庭成员户籍不全在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第一种情形,家庭成员甲户籍地在 A 县 a 街道(城镇区域),家庭成员乙户籍地在 B 县 b 街道(城镇区域),共同居住在家庭成员甲户籍地 A 县 a 街道,向 A 县 a 街道申请城市低保。第二种情形,家庭成员甲户籍地在 A 县 a 乡镇(乡村区域),家庭成员乙户籍地在 B 县 b 街道(城镇区域),共同居住在家庭成员甲户籍地 A 县 a 乡镇(乡村区域),向 A 县 a 乡镇申请农村低保。第三种情形,家庭成员甲户籍地在 A 县 a 街道(城镇区域),家庭成员乙户籍地在 B 县 b 乡镇(乡村区域),共同居住在家庭成员甲户籍地 A 县 a 街道(城镇区域),向 A 县 a 街道申请城市低保。
3.所有家庭成员户籍地在同一县(市、区)但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县(市、区)。如所有家庭成员户籍在 A 县,居住地在 B 县,向户籍地 A 县提出城市或农村低保申请。
4.其他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情形,需满足上述户籍情形条件后,再提出申请。
5.在我省长期居住的侨民持永久居留证、港澳台人员持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超过 1 年以上(含 1 年)的家庭,可向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低保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