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待遇 | ||
就医情形 | 支付比例 |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选定的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或我市儿童专科定点医疗机构 | 75% | 350元/年 |
办理转诊手续到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 | 50% | |
急救和抢救在非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 | 50% | |
注:
1.参加居民医保参保人只可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或我市儿童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一家,享受普通门诊待遇,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2.年度累计未达到最高支付限额,不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参保人门诊定点机构选定后,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原则上不得变更。下一基本医疗保险年度需变更的,应在本年10月至12月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视为继续选定原门诊定点机构。
3.表中“办理转诊手续到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参保人员经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后30日内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