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费率
(一)基准费率。按照国家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二)浮动费率。按照用人单位支缴率实行费率浮动。
(三)建设项目费率。按照项目(或标段)含税合同总造价的1‰执行,追加预算部分按新增预算(或新增合同价)的1%补缴费;已开工的建设项目,以项目(或标段)剩余工期占总工期的比例乘以总造价(或合同价)的1‰缴费。
全省工伤保险费率调整
(一)行业基准费率调整。根据全省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浮动费率调整。由市(区)经办机构提出建议,报省经办机构备案后实施。
(三)阶段性降费。根据国家阶段性降费率政策,结合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阶段性降费政策执行期满后,自行恢复至行业基准费率。
工伤保险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财政厅分别负责工伤保险费的入库和划转工作。具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