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办理收养登记程序:1、捡拾人凭证明人和居委会认证的捡拾证明到捡拾地的公安派出所报案,查找不到弃婴生父母的一律由派出所送交当地儿童福利机构抚养;2、收养人向儿童福利机构提出收养申请,并签定收养协议;3、收养人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所需的证明材料;4、民政部门经审查,符合收养条件,办理收养登记,颁发收养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