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区民建公助公寓化的人口如何认定?
人口由村集体和所在乡镇(街道)以具有宅基地申请资格人员为基础认定。通过“民建公助”公寓化建房的人员,今后不得再享受政府相关的住房福利政策。
建设实施“民建公助”公寓化项目,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依法讨论决定,建设实施主体为村集体。“民建公助”公寓化项目应依法办理基本建设项目相关手续。实施前应编制和审查建设实施方案,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实施方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1.明确项目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户型、套数、建设时限、相关批准文件等。
2.明确分配对象的名单和基本情况,分配对象应符合农村建房审批条件,提交分配公寓化住房后不再申请“一户一宅”的书面承诺,且拟建公寓化项目已明确分配对象的拟分配套数占总建设套数不得少于70%,未分配的部分应当先作为村级资产管理,专项用于解决后期符合建房条件的居民的户有所居问题,实现“房等人”。
3.原则上每人分配建筑面积不得大于80平方米,每户分配建筑面积不得大于320平方米,标准层户型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60平方米。
4.明确其他应说明或报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