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根据相关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未出现依法应当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不停发失业保险待遇。
南京失业保险金待遇:
根据《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26号)规定,自2018年12月起调整失业保险金计发比例:
缴费不满10年的,从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调整为45%;
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从按照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调整为50%;
缴费20年以上的,从按照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调整为55%。下限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调整为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所需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