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定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2.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条件
1.属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且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不属于负面清单行业的企业,即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
3.企业只要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无论当年是亏损还是盈利,均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三、适用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四、企业要求
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核算要求:
企业应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适用的辅助账样式设置辅助账,或可以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办理方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并在纳税申报表的相应行次填写优惠享受的情况,同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即可,无需事先备案或审批。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享受时点及申报:
当年10月预缴申报第3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可以选择就前3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当年10月未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可以在次年5月31日前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