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材料
办理首次签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新生儿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填写首次签发登记表。
新生儿出生时无法提供其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的,而《出生医学证明》上需要填写父亲信息的,需提供新生儿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及父子(女)亲子鉴定证明。非新生儿母亲申领的,领证人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的授权委托书和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申领人及领证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特殊情形的首次签发,还需提供相关补充材料,具体如下:
(一)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超过12个月未申领的,还需提供父、母与子(女)的三方亲子鉴定证明。已办理有效户口登记的,只签发正页;未办理户口登记的,由拟落户地的县级管理机构向新生儿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核查(见附件12),根据核查情况确定是否签发副页。
(二)新生儿母亲一方申领《出生医学证明》且不能提供新生儿父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见附件13),签发机构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一栏处标注“/”。
(三)新生儿母亲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的,可由新生儿父亲一方申领《出生医学证明》,须提供书面声明(见附件13)和父子(女)亲子鉴定证明。
新生儿父母离婚抚养权归属父亲,但新生儿母亲不配合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可由新生儿父亲申领《出生医学证明》;需提供离婚协议和离婚证原件,或人民法院生效文书,及父子(女)亲子鉴定证明。
1.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若能提供与助产机构内分娩信息一致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凭上述材料到原分娩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2.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的管理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签发机构按照出生情况,依据书面声明和亲子鉴定证明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母亲信息的相应一栏处标注“/”。
(四)新生儿母亲或父亲因死亡、失踪、羁押入狱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应提供死亡证明或死亡人员户口注销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证明材料和服刑人员所在的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可开具单亲的《出生医学证明》。
(五)新生儿母亲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未满18周岁的,应在新生儿母亲的监护人陪同下申领,并出具监护人相关证明材料及其有效身份证原件;新生儿母亲未满18周岁且死亡的,需由其监护人携带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及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申领;新生儿母亲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携带完全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凭据及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申领。
(六)原助产机构撤并或者取消签发资质的,由原助产机构所在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的管理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提供原助产机构盖章的原始住院病历复印件(含住院病案首页、分娩记录/剖宫产手术记录、新生儿记录、出院记录,下同);有接产记录但无相关住院病历的,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和原助产机构出具的接产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