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要求
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原则上应向户籍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不在户籍地常住的,可向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由监护人提出申请。
本细则施行后,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接收退役军人时,可依对象本人意愿完成申领。
两种优待证申领条件均符合的申请人,可根据意愿申领其中一种。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对象,其相关身份均写入优待证芯片,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优待服务。
申请人可申请由户籍地或常住地省份发放优待证。
申请人户籍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申请由宁夏以外常住地省份发放优待证,应符合常住地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有关规定。如不符合常住地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有关规定,可根据申请人意愿转为我区发放优待证。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户籍为宁夏以外省(区、市),申请由我区发放优待证,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作满二年且缴纳社保二年以上者;
(二)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购房者(含营业房)。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前,应建档立卡。未建档立卡或建档立卡基础档案信息不完善,应携带以下资料前往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建档立卡:
(一)退役军人建档立卡所需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转业证、退伍证、军队离退休证、复员证等退役军人身份证明材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立功受奖材料等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建档立卡所需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
4.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户籍地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申请人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在同一户口簿)、出生证明等。
三、其他事项
已经建档立卡的优待证申领对象,如信息有误或材料不完善,需根据建档立卡系统提示信息携带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完成建档立卡后,可通过互联网提出线上申请,也可向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本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白底免冠电子相片相关证件或材料。
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还需提供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及委托书等相关证件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