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执行失业人员取暖费政策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社部《关于规范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函》(人社失业司便函〔2021〕43号)“对《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及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费用以外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应当立即停止”要求,经研究,决定对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对取暖期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补贴的通知》(陕人社函[2014]963号)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各市要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及时调整经办系统流程,争取参保单位职工及失业人员的理解和支持。
(此件公开)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