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租赁房屋的,办理南京居住证需提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居住在非租赁的他人房屋的,提交房主身份证件、房主同意居住说明和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
▶居住在本人所有权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购房合同。
▶居住在用人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交用人单位居住证明和劳动合同。
▶居住在就读学校集体宿舍的,提交就读学校的居住证明和学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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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房屋租赁管理:
(一)以联营、承包等名义提供房屋给他人使用,取得固定收益或者分成收入而不承担经营风险的;
(二)以柜台、摊位等方式将房屋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由使用人支付约定价金的
(三)酒店(旅社、饭店、宾馆、招待所等)将其客房或者其他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固定办公或者经营场所,并经工商登记为注册地址,由使用人支付约定价金的;
(四)将房屋负层提供给他人使用,由使用人支付约定价金的;
(五)以其他方式变相出租、转租房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