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药品基金不予支付范围如下:
对特殊药品实行“五定”管理,即定患者、定医疗机构、定责任医生、定处方、定药店。
下列情况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超出特殊药品支付标准的费用;
(二)不符合特殊药品使用条件的;
(三)非国家医保结算平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药品费用;参保患者在非特殊药品定点药店购药的;
(四)参保患者不符合特殊药品适应症及诊断标准或未按规定确认备案的;
(五)参保患者享受特殊药品医保待遇期间因病情变化、复查不符合特殊药品适应症的;
(六)应由慈善捐助项目支付的特殊药品费用;
(七)其他违反医疗保险政策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