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就医待遇标准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均可以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
1.住院待遇
参保人员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000 元。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的就医地和参保地享受的医保支付比例一致。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在备案的就医地享受的医保支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在就医地享受的医保支付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
2.普通门诊待遇
参保人员在备案的就医地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门诊诊查费和一般诊疗费等按照我市现行的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政策和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政策的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直接结算。
3.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参保人员因门诊特定病种在备案的就医地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就医购药的,医保支付比例参照本市外住院相应支付比例执行。
4.职工个人账户待遇
参保人员省内跨市使用个人账户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在省内已开通个人账户联网直接结算的定点医药机构实行直接结算。职工个人账户跨省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参保职工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茂府规〔2022〕12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