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发放标准的确定
1.生育津贴按照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生育津贴计发天数计发。其中,参保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省或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省或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同时,女职工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全额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2.生育津贴与国家规定的产假工资不能重复享受,财政供养人员(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等)产假工资仍由原渠道解决,不支付生育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三支一扶”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国家法定产假期间本人月补贴或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低于本省或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待遇支出项目补足差额部分。
3.生育津贴计发天数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生育津贴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生育津贴再增加15天。
(2)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生育津贴15天;满3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生育津贴30天;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享受生育津贴42天;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生育津贴98天。
本规程从2019年9月30日起执行,涉及生育保险未尽事宜按《太原市职工生育保险经办业务操作办法》(并医险中心字〔2018〕144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