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整体租赁的用人单位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手续。整体租赁的,用人单位应将承租人信息报运营单位。
【合同内容】
应包括约定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交付方式、房屋修缮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
【合同期限】
租赁合同期限可结合承租人意愿确定,最长不超过3年。
【温馨提醒】
租赁合同应当约定,租赁期间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运营单位或整体租赁的用人单位可解除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买卖、转借、转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2、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从事非法活动的;
3、擅自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居住用途、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和配套设施、擅自违规装修,拒不恢复原状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租赁住房、无正当理由未按时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5、其他违法违约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