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资助参保对象:
包括:市民政局认定的
①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②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
③具有本市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以上对象中,成年人个人缴纳 92 元/人、学生儿童 44 元/人,个人缴费剩余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资助。
全额资助参保对象:
包括:市民政局认定的
①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②特困供养人员;
③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④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救助金的特殊困难残疾人;
⑤困境儿童;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的
⑥重点优抚对象(不含一到六级伤残军人);
市总工会认定的
⑦特困职工;
市残联认定的
⑧重残(一、二级)学生;
市卫健委认定的
⑨重度精神病患者和麻风病患者;
市委组织部认定的
⑩新中国成立前老党员;
以上对象享受全额资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