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发生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未就业或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补助金:
一、申领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补助金。
1.在市本级(含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有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现处于失业状态;
2.失业前最后工作单位参保地为市本级;
3.申请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
4.申请时不属于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已办理过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5.失业保险无欠费、个人账户唯一。
二、申领标准
2022年12月底前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以及2020年3月至2022年12月底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市本级失业补助金标准为申请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2020年7月1日后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除外);
2020年7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参加失业保险,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和领金期满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市本级失业补助金标准为申请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0%。
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市发放标准按2021年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