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异地检验措施已于2018年9月1日全国统一实施,对符合跨省异地检验适用车型的,不再出具、审核异地检验委托书。跨省异地检验措施适用车型包括小微型和中型载客汽车、大型轿车、载货汽车、挂车、专项作业车,但不包括大型客车、校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对危险货物运输车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后,可在车辆登记地以外的省(区、市)检验。但对于外省市机动车不符合跨省异地检验适用车型的,还需提交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开具的《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原件。且9月1日之前办理过委托书,还未办理年检的,委托书不需要退,年检的城市也不限制委托书上的城市。此外,对6年内免检车辆,申请人也可以跨省异地申领检验标志。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试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政策自2014年9月1日(含)起实施。注册登记日期在2012年9月1日(含)之后的车辆,可以适用免检2次的政策;注册登记日期在2010年9月1日(含)至2012年8月31日(含)之间的,由于已检验过1次,可以适用免检1次的政策;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