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3〕3号)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我市非苏州户籍人员落户申请、办理等事项,切实保障落户人员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中明确的直系亲属间投靠、干部职工调动、人才引进、宗教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转业等政策性落户,按照《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办理。
二、按照国务院《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国家发改委《2022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发改规划〔2022〕371号)等文件要求,我市取消积分落户制度。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稳定就业生活的非苏州户籍常住人口,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其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所在地。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根据上级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制定。
四、教育、住建、人社、民政、卫健、医保等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切实保障新落户人员合法权益。
五、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太仓市关于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设置过渡期有关规定的通告》(太政规〔2020〕5号)自《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太仓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