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遥县2022年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平遥县2022年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5日
平遥县2022年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2022年住房保障工作,确保我县住房保障年度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城镇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逐步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的总体要求,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70号)、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及五个细则的通知》(市政发〔2012〕94号)和平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遥县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平政发〔2013〕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保障住房年度复核
(一)复核对象。对已实物配租的公(廉)租住房及已领取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和申报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轮候对象实行年度复核。
(二)复核条件。
1.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8967.2元(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209元)。
2.无房户或拥有私有住房(公、廉租住房配租对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经济适用住房轮候对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的家庭。
(三)复核时间。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和轮候对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街道办事处(乡镇)如实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和婚姻状况变化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责令限期申报,规定期限内仍未申报的,按不再符合公(廉)租住房配租条件处理或退出轮候对象。
二、申报公共住房租赁补贴
(一)准入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户籍在三个街道办事处的城镇常住人口家庭;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8967.2元(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3.无房户或拥有私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的家庭。
(二)补贴标准。公共租赁住房补贴以户发放,每户3600元/年(补贴标准:每户按住房建筑面积60㎡计算,每户每月每平米5元)。
三、职责分工
县相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按照保障性住房单位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住房保障的审核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负责申报对象家庭人口核定、收入、财产、住房、婚姻状况变化等情况核实和配租保障资格初审工作。
县房产服务中心负责受理街道办事处上报资料,审核申报对象的家庭住房情况,会同县民政局(县低保中心)联合审查申报对象资格(审核申报对象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
四、申报(复核)流程
(一)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之后,应当就申报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初审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街办审核。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报对象并说明理由。
(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原件审核章。采取组织听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审核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县低保中心和房产服务中心。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社区居委会并说明理由。
(三)县低保中心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对象的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对申报对象家庭的收入进行审核,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报对象和街办,并说明理由,同时送县房产服务中心。
(四)县房产服务中心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对象的房产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县房产服务中心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和申报对象,并说明理由。
五、监督管理
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保障性住房申报对象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和婚姻状况,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财产等情况。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报对象人口、住房、财产,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便利。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应立即纠正,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制度。
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对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其他
(一)行政事业性单位职工(在编人员、离退休职工)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人应当为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三)2020、2021年申报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也可转换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