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公共住房租赁补贴
(一)准入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户籍在三个街道办事处的城镇常住人口家庭;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8967.2元(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3.无房户或拥有私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的家庭。
(二)补贴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补贴以户发放,每户3600元/年(补贴标准:每户按住房建筑面积60㎡计算,每户每月每平米5元)。
其他
(一)行政事业性单位职工(在编人员、离退休职工)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人应当为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三)2020、2021年申报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也可转换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