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2021年修改)》规定:
在青岛市连续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后,在连续缴费六个月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遇和原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待遇;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按照规定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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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参保范围
1、具有本市中等以下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以及其他具有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其中非本市户籍的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参加居民医疗保险,需其父母一方正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满1年以上;
2、驻青高校以及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即大学生;
3、其他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属于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成年居民;
4、在我市长期居住的外地户籍居民,持有青岛市公安部门签发的处于有效期内的《山东省居住证》,且未在青岛市区域外参加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