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要求
(一)参保职工家庭成员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的医药费用,应先使用其本人的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不足的部分,以及本人无个人账户的,通过家庭共济的方式支付。参保职工家庭成员必须凭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就医,对参保职工通过虚构家庭成员关系等情形违规享受家庭共济待遇的,医疗保障部门应当立即停止相关当事人家庭共济待遇,追回使用的医保基金,并按照《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二)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执行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优化就医条件,完善结算流程,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及家庭成员提供个人账户使用优质服务。
(三)各级医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加强定点医药机构保障服务行为监管,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参保职工合理规范使用个人账户资金。
(四)省医疗保障部门建立统一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管理相关功能模块,为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关系的申请设立、家庭成员享受家庭共济待遇以及各统筹区资金对账清算、统计分析等提供信息支撑,各统筹区配合做好相关政策配置工作。
(五)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根据国家要求由省统一调整,全省统一执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基金收支情况,可适时进行调整。
本通知明确的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自2023年4月25 日起施行,同时停用定点零售药店Q03000000(特医食品临时码)临时Q码。各统筹区之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