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空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做好全县秸秆、垃圾禁烧工作通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全年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对焚烧秸秆、垃圾造成大气污染的,由各乡镇(区、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焚烧秸秆、垃圾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
四、对焚烧秸秆、垃圾,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支持、配合做好禁烧工作,积极监督举报违法点火行为。让我们共同携手、一起努力,杜绝露天焚烧违法行为,共建美好家园。
特此通告。
监督举报电话:
经开区:6691800
高新区:6651322
刘 街:6591724
里澜城:6562086
三圣口:6551302
后奕镇:6541202
龙虎庄:6571303
永清镇:5693316
别古庄:6531206
韩 村:6517699
管家务:6525245
曹家务:6528078
养马庄专班:6574700
大辛阁专班:6502456
公安局:110
永清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