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在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的情况下,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于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公租房,根据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以免征建设和管理公租房所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免征印花税
1.对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不需要缴纳建设和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2.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公租房中,根据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以免征建设和管理公租房所涉及的印花税。
三、免征契税和印花税
1.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用于公租房,不需要缴纳契税和印花税。
2.对于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也可以免征。
四、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将旧房转让作为公租房房源,并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时,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五、公益性捐赠支出税收优惠
1.对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2.对于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3.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可以结转并在之后三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4.对于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可以从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30%的部分。
六、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免征房产税和增值税
1.对于公租房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2.对于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3.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必须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和房产税的优惠政策。
八、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那些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公租房,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九、申报及备查要求
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相关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证明、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租房的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的相关材料、公租房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
十、有效期限
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