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变更、更正公民民族成份的申请条件为:
公民民族成份登记错误,或经民族事务管理部门批准,重新登记确认民族成份。符合条件的群众,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进行申请。
申请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一、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申请表(未满18周岁的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不需要提供)
四、父亲或母亲或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仅限未满18周岁人员申请变更、更正公民民族成份提交)
五、关系证明(仅限未满18周岁人员申请变更、更正公民民族成份提交)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仅限申请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提供)
七、民族成份更正证明材料(仅限申请更正公民民族成份的提供)
备注:
关系证明包括下列之一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出生医学证明;
(3)DNA亲子鉴定;
(4)公证证明;
(5)公安派出所证明;
(6)加盖单位公章的个人履历表或招工表复印件。通过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可以明确关系的免提交。
民族成份更正证明材料包括以下之一材料:
(1)公安机关原始登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户口迁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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