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中,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下列人员:
(一)“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按照《柳州市“零就业家庭”援助办法》(柳政办[2007]163号)申报认定,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有效的《零就业家庭援助卡》的家庭成员。
(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有效的低保证明且登记失业连续1年以上的人员。
(三)“4050”人员:是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
(四)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单独作为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独立抚养未成年子女上学读书,且登记失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父亲或母亲。
(五)双下岗家庭:是指夫妻二人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同时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六)失地失业人员:是指被征地失去土地且登记失业连续1年以上生活困难的人员。
(七)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的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已进行失业登记且连续失业满12个月以上的人员。
(八)困难家庭应届大学毕业生:是指家庭生活困难,依靠助学贷款完成学业且登记失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大学毕业生。
(九)刑释解教人员等有特殊困难难以实现就业的其他人员。
(十)其他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特殊情况。
有经营性收入、投资性收入的人员,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经营性、投资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投资分红、房屋、车辆、土地租赁流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