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持有本市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①配偶;
②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③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④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符合条件的情形:
(1)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家庭金融资产总额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含2倍);
(3)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普通二轮摩托车)、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
(4)家庭成员名下无工商登记,不存在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5)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不超过1套,且名下无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居住用途不动产;
(6)家庭成员无买卖有价证券或者其他商业投资行为;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