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居民医保门诊慢病报销比例
一、起付标准:
一个自然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500元;在中医医疗机构定点的,起付标准为400元;尿毒症、血友病和重度精神病门诊治疗不设起付标准。门诊慢性病的起付标准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
二、支付比例:
甲类病种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70%;乙类病种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65%、55%、45%(肺结核、肺外其他部位结核、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肝硬化、耐多药结核和广泛耐药结核等病种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为65%、60%、60%)。
三、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自然年度内,甲类病种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乙类病种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
患两种以上(含两种)甲类慢性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患两种以上(含两种)乙类慢性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元;
同时患甲类和乙类慢性病的,按甲类病种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为7.5万元。
耐多药结核和广泛耐药结核门诊慢性病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合并计算。
四、属于医保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参保人员:
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由500元降为200元,尿毒症、血友病和重度精神病门诊治疗不设起付标准。甲、乙类病种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