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落户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在我市安置入户,由本人向安置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及随迁家属一律在城镇地区落户。
材料
(1)书面申请书,备注:迁出人员在迁出地为户主(全户迁出的除外),拟选择将材料邮递到派出所或网上跨省通办的,请在申请书中明确原户新户主的姓名及其他户成员的关系。
(2)《重庆市退役军人、无军籍职工及随调(迁)家属落户介绍信》
(3)《户口迁移证》
(4)在合法稳定住所入户的,还需提供合法稳定住所手续
(5)在直系亲属处入户的,还需提供关系证明和亲属《居民户口簿》:包括户口印章页、相关个人页和插页式户口簿的增减(索引)页
(6)有随迁家属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和其《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7、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子女抚养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