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个人禁养犬种
宜昌市公安局会同宜昌市农业农村局依照程序确定了《宜昌市个人禁养犬只名录》
违法处罚规定
违法违规饲养烈性犬或者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宜昌市个人禁养犬只名录》内规定的犬种,我市严禁饲养。
对已经养了禁养犬类的,养犬人应在10日内自行选择以下方式对犬只予以处置:
1.无条件送交犬只收容场所,收容场所(包括政府采购管理的和民间组织运营管理的都可以)对送交犬只进行收容饲养,养犬人可到收容场所定期去探视喂养,公安机关、畜牧兽医部门将对收容场所和收容的犬只严格监管。
2.转让给具备饲养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对有特殊用途的犬只,比如农村地区的猎犬、护卫犬等属于禁养犬只范围的,按照《条例》第二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办理犬只登记,严格日常管理(有特定独立的区域,专门圈养设施,有专人负责管理,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养犬人也可以转让各这类有需求并具备饲养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按要求严格饲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