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使用范围,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2023年4月6日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20年7月8日,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冀医保函〔2020〕115号),对我省职工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初步做出了界定。2021年国务院、省政府、省本级先后就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出台了相关政策规定,对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进行了明确。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减轻职工医疗费负担,按照局领导部署,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重点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发〔2021〕6号)和省医疗保障局近年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为依据,并参考其他省份相关规定。包括2021年国务院、省政府先后印发的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出的原则要求、具体规定和2020年省医疗保障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冀医保函〔2020〕115号)。此次个人账户政策调整,是全省实施门诊共济政策新形势下对既往政策的优化升级,是稳妥落实省政府门诊共济政策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减轻职工医疗费用负担。
该《通知》共包括三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明确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以支付使用范围。共五个方面,说明了《通知》的起草目的,规定了个人账户的5个具体适用范围等内容。
第二部分对个人账户限定使用范围进行了明确。详细规定了个人账户的限定使用范围。
第三部分提出相关要求。分别对参保职工、医药机构和经办管理部门提出了关于规范使用个人账户资金的要求。也对个人账户资金可支付的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范围进行了规范。《通知》末尾明确“停用定点零售药店Q03000000(特医食品临时码)临时Q码”。
三、出台意义
《通知》明确了其余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限额范围及相关要求,实施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更为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使用范围更加规范,尤其是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得到提高,参保群众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