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 第四十五条 下列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建设项目适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社会公益活动提供的服务岗位;
(三)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工勤服务岗位。 就业困难人员在前款规定的岗位就业后,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受理材料
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受理流程
受理地点
承德市双桥区二仙居东街口承德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德市双桥区武烈路153-1号承德市政务服务大厅2楼社保区2号窗口
受理时间
月初前十个工作日,冬季早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早8:3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电话
0314-2037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