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药品待遇范围
我市城镇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下同)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门诊和特殊药品零售药店发生的特殊药品费用,符合医保基金支付条件的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承担,不单设支付限额,计入个人年度使用统筹金累计额度。
特殊药品范围执行《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推荐目录》
二、特殊药品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住院、门诊和特殊药品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特殊药品费用,城镇职工医保个人先行自付30%、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先行自付45%后,按照门诊特殊治疗政策报销。参保人员使用特殊药品发生的自付费用,纳入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