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
计算方法: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津贴标准:
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1.顺产,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剖宫产,享受143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3.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4.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5.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6.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国家、省对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进行调整的,生育津贴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