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户口迁入条件 汕尾市户口迁移新政策

地方特产2023-10-30 21:32:58佚名

汕尾户口迁入条件 汕尾市户口迁移新政策

  迁入条件

  (一)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按相关规定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合法稳定就业的人员,可按相关规定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间相互投靠全面放开。直系亲属相互投靠是指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入户、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全面放开。

  (四)经我市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入或公开招聘录用公务员、政府雇员、事业单位职员,或经批准下放人事管理权的事业单位自主招聘的职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按相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五)驻汕部队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符合部队有关随军条件规定的,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子女可按相关规定办理随军入户。

  (六)军人转业、复员、退伍,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按相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七)实施全面开放的人才入户政策。高层次领军人才在我市创新创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我市企事业单位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创新示范中心、博士后公共实验室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按相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全日制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才,在我市创业就业,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就业的,均可按相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八)录取为我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的新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入户。

  (九)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择业期内在我市落实工作单位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入户。

  (十)本地生源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择业期回原籍落户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入户。

  (十一)来我市定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经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凭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和《办理户口通知》,按相关规定办理入户。

  (十二)华侨回国定居,经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同意,可凭《华侨回国定居证》,按相关规定办理入户。

  (十三)要求返回我市定居的原广东省户籍的港澳居民、中国籍港澳高层次人才,可凭出入境部门签发的《批准定居通知书》,按相关规定办理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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